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本辦法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 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 為之:一、捐(補)助。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三、優先採購 軍品。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 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