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本辦法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
    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
    為之:一、捐(補)助。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三、優先採購
    軍品。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
    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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