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1877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5條,自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
需求,獎勵合格廠商,並以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
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等方式為之。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獎勵
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相關機關
定之。茲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
能量,以國防需求帶動國防產業發展,將成熟國防科技研發成果產業化,
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我國國防產業與市場,透過政策獎勵與具體
作法,帶動國防產業升級,擴大產業經營規模,創造經濟效益與成長動能
,使國防安全及經濟發展政策得以合一並進,爰訂定「列管軍品合格廠商
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時機及對象(第二條)。
三、獎勵條件(第三條)。
四、審查機制(第四條)。
五、獎勵基準(第五條)。
六、申請獎勵廠商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及獎勵審查期限(第六條)。
七、申請獎勵廠商之消極資格限制(第七條)。
八、獎勵契約(第八條)。
九、受捐(補)助合格廠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單獨設帳、孳息及結餘
    款繳還等事項(第九條)。
十、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之方式及限制(第十條)。
十一、優先採購之招標方式、範圍及決標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之方式、融資用途限制等事項(第十二條)。
十三、獎勵主體與受獎勵合格廠商、融資金融機構應簽訂三方協議書(第
      十三條)。
十四、獎勵後之追蹤查核(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