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軍人之違紀行為,特制定本
法。
〔立法理由〕
一、軍人因負有作戰任務,全天候戰備、在營時間長,並重視軍紀(即生
    活、工作、訓練及戰鬥紀律),故國家對於軍人之行止規範及標準等
    ,自應與文職公務員有所不同。原條文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將軍人應
    受懲罰之行為以「違失行為」稱之,除無法區別懲戒與懲罰制度之差
    異外,公務員懲戒法之違失行為指「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然軍
    人違反內部軍紀要求且有懲罰必要之行止,未必當然有「法律」詳加
    規範,抑或與其軍人「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爰將「違失行為」修
    正為「違紀行為」,調整軍人行止得受本法評價之範圍,以符實需。
    至違紀行為之內涵,另於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範。
二、本法旨在導正軍人於服現役期間內之違紀行為,故軍人於行為後,縱
    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如依法停役或役期屆滿退伍等),仍得依本法
    懲罰,為免解釋爭議,爰刪除「陸海空軍現役」之文字。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