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執行業務者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 會計紀錄,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訂定本辦法。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 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二項,將 幼稚園及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