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二
月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因應電子發票之實施,參據
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電子方式處
理會計資料相關規定,修正相關條文,使本辦法更符實際、簡化及便民。
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及稅
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將使用電子計算機
處理帳務修正為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
二、考量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實務上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化方式處理帳
務日益普遍,已無實施電子化處理帳務作業初期責由使用者報經主管
稽徵機關備查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規定。(現行條文第五
條)
三、配合電子發票之實施,參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
辦法規定,增訂執行業務者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
接收之原始憑證(含電子發票),其憑證處理及保管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記帳士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
帳簿憑證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六條及第
十條)
五、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