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 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由第三 十八條變更為第五十二條,爰修正本細則授權條文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