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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本館藝文研習活動依據社會教育法第二條規定,以倡導正當育樂,培養 技藝專長,充實生活內容,善導社會風氣,提高生活水準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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