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館藝文研習活動依據社會教育法第二條規定,以倡導正當育樂,培養
  技藝專長,充實生活內容,善導社會風氣,提高生活水準為目的。

  為建立本館藝文研習活動制度,維護指導教師及學員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本館藝文研習活動全體工作人員、指導教師與學員均應遵守本要點及相
  關規定。

第二章   工作分配
  本館全體工作人員,承館長之命,負有配合支援藝文研習活動之責任。

  藝文研習活動之簡章印製、宣傳招生、開班、成果發表、研習活動實施
  要點及相關規定之研擬,由本館推廣組負責。

  藝文研習活動之檢討會、問卷調查、反映意見處理、開班資料輸入、學
  員資料輸入建檔,由本館研究組負責。

  藝文研習活動教師甄審委員會(辦法另訂)之成立與召開,審核教師之
  甄選、聘任與解聘、教師請假及工作人員輪值表、核發結業証書,由本
  館輔導組負責。

  藝文研習活動場所之管理、清潔與維護及器材用品之採購、補充、保管
  、文書處理、報名費及教師鐘點費之處理等,由本館秘書室負責。

  藝文研習活動收支稽核、財務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等,由本館會計室負
  責。

  藝文研習活動設督導小組,由館長擔任總督導,小組成員由全體職員組
  成,依照排定之輪值表,實施督導工作。督導人員工作項目另訂之。

  藝文研習活動設服務小組,由全體職工(含臨時人員)組成,依照排定
  之輪值表,執行服務工作。服務人員工作項目另訂之。

第三章   招生報名
  藝文研習活動招生簡章由推廣組於每期開課前十五天印妥。

  參加藝文研習活動者須於報名日期內至本館報名處繳費報名,電話預約
  報名不予受理。

  藝文研習活動每班招生名額視研習活動性質及場地大小由推廣組訂定之
  ,未達開班名額者不予開班。

  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單(資料務必填寫完整,否則不予受理)。
  (二)繳報名費。
  (三)領取收據、研習證。
  (四)領取學員須知。

  報名繳費後,如遇特殊突發事故而無法上課者,可檢具證明文件,依本
  館申請退費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轉班者,於開課一週內檢具繳費收據及
  研習證辦理(申請單如附表一)。但轉班以乙次為限。

  為配合藝文研習活動報名費收入繳庫期限,申請退費規定如左:
  (一)繳費後上課前,得退費四分之三。
  (二)上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退費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請退費。

  各項藝文研習活動最低開班名額為十二人,新進教師第一次開課人數為
  八人(特殊班另由館方決定),未達開班人數之班別,由本館通知學員
  轉班或退費,並限於開課一週內持收據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學員之基本資料(姓名、電話、住址)僅供研習活動聯繫用,對外保密
  ,不得洩露。

第四章   指導教師甄選、聘任與解聘
  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之資格:
  (一)曾任本館研習活動指導教師,教學認真負責,著有績效者。
  (二)對擬教授科目具有專業素養,有證明文件者。
  (三)現職從事擬教授科目,學有專精者。
  (四)學者、專家或本館指導教師推薦者。

  前條所述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須經本館教師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
  ,儲備甄選聘用。

  參加指導教師甄選須繳交下列文件:
  (一)個人資料卡(含資歷証明文件)。
  (二)課程進度預定表。
  (三)研習活動擬開班基本資料(研習活動項目、研習時間、研習內容
        、參加對象及材料費用等)。

  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之聘任除經本館甄選合格,且該任教班別已達開
  班人數或符合開班條件者,由輔導組簽請館長核可後發給聘書。

  指導教師之聘任以一期(三個月)為有效期間,聘約有效期間,無重大
  過失,不得中途解聘,指導教師亦不得中途離職。

  連續兩期未開班及聘約期滿,本館得不予續聘。

  指導教師須遵守「藝文研習活動指導教師規約」,此規約教師如有修訂
  意見,得於期末檢討會中提出,經出席教師同意後予以修正。

  指導教師有下列情形者,本館得於聘約有效期間內予以解聘:
  1.違反指導教師規約,情節重大者。
  2.經學員或監護人陳述指導教師不當情事,經查屬實者。
  3.經督導人員糾正,仍不改進者。
  4.其他有損師道之情事。

  指導教師之解聘,由本館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由輔導組簽請館
  長核定。

  指導教師離職後,得申請服務證明,但經本館解聘者,不發給服務證明
  。

第五章   藝文研習活動之實施
  藝文研習活動以三個月為一期,全期十二週,假日及國定紀念日照常上
  課(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教師節及台南市政府發佈天然災害停課
  日除外)。

  指導教師須按時至規定教室施教,不得任意變更上課時間及地點。

  指導教師授課之教學進度表或教材、講義等,應於開課前一週送一份至
  輔導組存查。

  指導教師每次上課應確實核對上課人數,記錄學員出缺席情形。本館督
  導人員並配合隨時抽查。

  指導教師於每期第一堂課,須指導學員選出學員長及副學員長各乙名,
  辦理學員自治事項。

  指導教師應按填報之課程進度表施教,並請於「研習日誌」上填註實際
  研習內容。

  指導教師應於每期研習活動結束一週內,提出符合申請結業證書資格之
  學員名單,供輔導組製發結業證書。

  指導教師請假須填寫教師請假單(如附表二),並註明擬補課時間,於
  一週前送本館輔導組核轉館長批示,並於事前通知學員補課時間。

  指導教師請假擬由代課老師代理時,須將代課老師基本資料連同請假單
  一併送輔導組核轉館長批示。

  全期上課期間,指導教師請假次數及請代課次數合計不得超過兩次,否
  則不予續聘。

  參加研習期滿之學員,得經由指導教師證明並向本館提出申請發給結業
  證明書,但缺課在兩次(含二次)以上者不予發給。

第六章   活動收費及運用
  藝文研習活動收費標準由本館參酌類似機構、團體辦理之研習收費訂定
  。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減免報名費:
  (一)曾任前期研習活動學員長、副學員長,服務熱心,經指導教師推
        舉或督導人員證明者,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二十。
  (二)身心障礙人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二十。
  (三)本館現任指導老師及志工,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五十。
  (四)舊學員憑前期研習證報名,得減免報名費百分之十。
  (五)本館辦理藝文班發表會於發布期限內,得依該活動之相關規定予
        以減免。

  本館員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參加各項研習活動免收報名費。

  藝文研習活動材料費之收費標準由指導教師自訂,經本館審核,刊印於
  招生簡章上,供學員參考。

  凡個人使用之樂器、材料、文具、課本、講義等請自備,學員繳交之報
  名費,不含上述物品之供應。

  藝文研習活動之設備維修、業務費、人事費及雜項費用由學員繳交之報
  名費支出為原則。

第七章   研究發展
  藝文研習活動每年舉辦成果發表會乙次,請指導教師輔導學員參展或參
  演。

  本館於研習活動實施兩期(六個月)後,邀請指導教師、及本館全體工
  作人員,舉辦藝文研習活動檢討會,藉以溝通觀念,研究解決疑難問題
  ,使研習活動順利推展。

  本館由研究組不定期對學員實施研習活動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提供指導
  教師及本館研究改進措施之參考。

  指導教師及學員有問題可隨時填寫研習活動意見表(如附表三),註明
  班別、姓名及詳填反映意見,送本館(研究組)或逕投意見箱。承辦單
  位接獲意見表後須於一週內辦理並答覆提案人。

第八章   附則
  本要點各條所稱本館全體工作人員均包含臨時人員。

  本要點陳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