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修正,將教師涉及霸凌學生事件之調查移列於本
辦法明定,爰增列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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