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
配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修正,將教師涉及霸凌學生事件之調查移列於本 辦法明定,爰增列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