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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 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為強調並確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接受融合教育權利,增列融合教育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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