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營事業機 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 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