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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通霄精鹽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總廠)為執行鹽業創新政策,特設立通 霄精鹽廠(以下簡稱本廠),專責辦理電析精鹽之生產、營運及研究發 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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