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總廠)為執行鹽業創新政策,特設立通
霄精鹽廠(以下簡稱本廠),專責辦理電析精鹽之生產、營運及研究發
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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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總廠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助廠長,分別
處理有關管理及生產技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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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下列各課、室及工場,其職掌如左:
一、技術課 掌理生產計畫及控制、品質管制、發展規劃、設計、製法
(程序化學)及生產資產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 掌理購置、成品貯運、材料倉儲等事項。
三、總務課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一般資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部門
之事項。
四、研究化驗室 掌理原物料及成品之化驗、分析、產品品質、副產品
利用、離子交換膜製造、應用、發展之研究及與外界學術研究機構
聯繫等事項。
五、製造工場 掌理精鹽之生產操作、設備養護及生產員工之任職訓練
等事項。
六、發電工場 掌理用水及蒸汽供應,電力之聯、發、輸、配、供應、
全廠電機設備之管理修護及有關員工之在職訓練等事項。
七、修理工場 掌理全廠機械、儀錶、土木設備及房屋建築之修理、保
養及零件製造等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 掌理全廠工業安全與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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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課長、室主任、工場主任、管理員、助理員及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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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
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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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
核、員工關係及福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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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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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得因業務需要聘請專家為顧問,聘用醫護人員,招收實習員,約僱
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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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人事管理除人事、會計人員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廠長及副廠長由總廠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課長及主任級人員,由本廠報請總廠核定。
三、其餘各級員工,除六職等以上之職員應報總廠核備外,應由本廠自
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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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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