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通霄精鹽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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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總廠)為執行鹽業創新政策,特設立通
  霄精鹽廠(以下簡稱本廠),專責辦理電析精鹽之生產、營運及研究發
  展等事宜。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總廠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助廠長,分別
  處理有關管理及生產技術業務。

  本廠設下列各課、室及工場,其職掌如左:
  一、技術課  掌理生產計畫及控制、品質管制、發展規劃、設計、製法
      (程序化學)及生產資產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  掌理購置、成品貯運、材料倉儲等事項。
  三、總務課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一般資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部門
      之事項。
  四、研究化驗室  掌理原物料及成品之化驗、分析、產品品質、副產品
      利用、離子交換膜製造、應用、發展之研究及與外界學術研究機構
      聯繫等事項。
  五、製造工場  掌理精鹽之生產操作、設備養護及生產員工之任職訓練
      等事項。
  六、發電工場  掌理用水及蒸汽供應,電力之聯、發、輸、配、供應、
      全廠電機設備之管理修護及有關員工之在職訓練等事項。
  七、修理工場  掌理全廠機械、儀錶、土木設備及房屋建築之修理、保
      養及零件製造等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  掌理全廠工業安全與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本廠置課長、室主任、工場主任、管理員、助理員及工程師。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
  統計事務。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
  核、員工關係及福利事宜。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聘請專家為顧問,聘用醫護人員,招收實習員,約僱
  工員。

  本廠人事管理除人事、會計人員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廠長及副廠長由總廠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課長及主任級人員,由本廠報請總廠核定。
  三、其餘各級員工,除六職等以上之職員應報總廠核備外,應由本廠自
      行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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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