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 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 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 應服務所(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