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
  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
  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
  應服務所(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
  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各區服務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股:有關餐食、一般物品供應、職工休息室及一般服務事項。
  二、輔導股:有關舍務管理、生活輔導、業務推廣、資料建立等事項。

  各區服務所置股長、管理師(員)、訓練師(員)、會計管理師,分別
  掌理有關業務。

  各區服務所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各區服務所辦事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