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及各分處為確保區內機關廠
商安全,防止一切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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