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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陸地區物品(以下稱大陸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特訂 定本辦法。 大陸物品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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