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
設計畫,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
宜,並為清償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既存之短期
債務,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以提升交通
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移撥臺鐵局經管之適足資
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該局既存之短期債務,為配合於本基金項下
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修正本基金設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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