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10201864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之1、第22條條文,第1 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2月22日行政院臺八十八孝授四字第013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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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孝授四字第17359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1、 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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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行政院臺九十孝授四字第08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5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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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2000798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刪除第2條條文(原名稱: 交通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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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50003525A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刪除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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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60007007A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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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90006877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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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40200885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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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70201218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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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902004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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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10201864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之1、第22條條文,第1 條、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二
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
年五月二十五日。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國營臺灣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
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
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為協助該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於交通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之設立目的,於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
    基金。(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三條)
二、增訂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
三、增訂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十
    條及第十一條)
四、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五、本次修正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應配合自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
設計畫,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
宜,並為清償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既存之短期
債務,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以提升交通
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移撥臺鐵局經管之適足資
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該局既存之短期債務,為配合於本基金項下
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修正本基金設置目的。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鐵道發展基金、觀光
發展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
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
比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訂第一項第
    五款,定明該基金之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
          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
          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訂第五款,定明
該基金之來源。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鐵道產業規劃及國際交流相關支出。
    (二)整體鐵道路網之相關規劃作業支出。
    (三)鐵道營運監理相關支出。
    (四)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六)高速鐵路沿線之租金及相關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其他高速鐵路財改方案平穩機制之相關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十一)其他有利鐵道發展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
          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
          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
          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
          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二)為償還臺鐵局短期債務所舉借債務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列第五款,定明
該基金之用途。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
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
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內容係配
    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所為修正,其施行日期應與該
    條例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