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 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 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為使數位時代的公共媒體,符合傳播科技潮流及社會期待,製播符合多元 社會需求之內容,守護公民利益、並扮演領頭角色,領導產業與市場在內 容及技術上同步升級,爰修正其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