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
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
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為使數位時代的公共媒體,符合傳播科技潮流及社會期待,製播符合多元
社會需求之內容,守護公民利益、並扮演領頭角色,領導產業與市場在內
容及技術上同步升級,爰修正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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