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 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第二項)前項醫療 器材類別、技術人員資格及比例、教育訓練之課程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二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以明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