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60090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110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爰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醫療器材類別、技術人員資格及比例、教育訓
練之課程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醫
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全文共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種類及聘僱人數之規定。(第二條)
三、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資格要件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
四、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業務內容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
五、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之課程時數、內容及辦理方弛狸定。(第
    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六、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資格要件緩衝規定。(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