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
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
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三項)第一項之優良運銷準則及前項檢
查內容與方式、許可之條件、程序、審查、核發、效期、變更、撤銷或廢
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本準則訂定之法
源依據,爰予明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