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農民健
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已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項次由現行第一項
調整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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