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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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現行法規)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
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
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
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
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
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
    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
    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
    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二、原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項次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