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