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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職特字第0970503153號、內政 部臺內社字第0970022760B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322號 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3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31811233號、衛生福利部衛 部中字第1031860598A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