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信託
  業法第四十三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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