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範本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訂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銀行公會 108年 4月新修正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
項範本」(以下簡稱銀行範本)第一條修正。
二、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107年11月 9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702744680號令廢止「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
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以下簡稱內控要點),爰
刪除本範本相關引用法源;金管會並於 107年11月 9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44660 號令發布「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實施辦法),其內容已涵蓋內控要點,故僅就實施辦法與內控要
點之條文差異部分與本範本相關部分進行調整。
三、依據金管會 107年11月14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45220號令修正「金
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 107年11月14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35
0 號令修正「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
地通報辦法」(以下簡稱通報辦法),爰新增範本法源依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