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
  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
  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
  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明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
  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風險告知作業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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