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
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
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上述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
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明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
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風險告知作業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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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須同時符合以下各條件:
(一)基金風險等級相同: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風險控管
委員會所訂定期貨信託基金風險等級R1~R5,屬於相同或較
低風險等級者。
(二)基金類型相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基金類型相
同者。如客戶所購二基金同為保本程度達九成之保證型期貨信託
基金或同為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立法理由〕 明訂前條所稱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條件。
如客戶所購二基金風險等級同為 R2 ,即屬風險等級相同。但如客戶曾
購買風險等級較高之期貨信託基金,於其新申購風險等級較低之期貨信
託基金時,視該新申購期貨信託基金符合「基金風險等級相同」之條件
。
如客戶所購二基金同為保本程度達九成之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同為組
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即屬基金類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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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是否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係由期貨信
託事業負查證責任。
如基金銷售機構係屬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自己名義
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則由該銷售機構負查證責任。
〔立法理由〕 明訂期貨信託事業應負查證性質與風險來源是否類似之責任。如基金銷
售機構係屬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
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則由該銷售機構負查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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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明訂本規範訂定及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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