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合稱事業)之發展,維
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防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基金經理
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以下合稱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之
交易,特訂定本行為規範。
本行為規範之依據,主要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
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
規範及本公會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
者對外發布訊息行為規範準則等。
事業及經理人適用本行為規範,如涉及相關法律、命令、本公會自律規範
及規章或未於前項所列之規定時,仍須一併適用。事業除遵循本行為規範
規定外,得依其狀況,自行增訂內部管理政策。
〔立法理由〕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9442號函附
    件 -投信事業基金(全委)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工作
    表措施第1點指示研訂本行為規範,爰明訂第一項。
二、參考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以下簡稱經理守則)第一部
    份總論第一點,明訂本行為規範之參考條文,爰明訂第二項。
三、事業及經理人適用本行為規範時,如涉及相關法律、命令、本公會自
    律規範及規章或未於前項所列之規定時,仍須一併適用相關法律、命
    令、本公會自律規範及規章或本行為規範未明訂之規定。又,參考經
    理守則第一部份總論第二點之意旨,事業得依其狀況,自行增訂內部
    管理政策,爰明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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