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
    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將公眾電信網路之監理概念納入,明定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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