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
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及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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