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相關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
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第十四條第四項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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