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
撫儲金,依本法行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一條及原第九十
    三條規定,明定本法適用對象為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公務
    人員,其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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