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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高溫泉管理效益, 特設置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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