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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停 車費催繳及收取必要工本費事宜,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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