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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 稱駕訓班),以培育良好之汽車駕駛人,提升教學品質,增進道路交通 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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