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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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
  稱駕訓班),以培育良好之汽車駕駛人,提升教學品質,增進道路交通
  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委任臺北市監理處執行。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依法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准立案之駕訓班
  。

  本市優良駕訓班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獎勵種類分為一般獎勵
  及特別獎勵。

  有關優良駕訓班之評選方式及獎勵作業,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籌組評選小組為之,並得與駕訓班年度定期考核作業合併辦理
  。
  有關前項評選小組成員籌組及年度定期考核作業方式,由本府依民營汽
  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駕訓班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一般獎勵:
  一、於本市核准立案達三年以上。
  二、當年度無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
  三、當年度駕訓班定期考核成績優等以上。

  駕訓班當年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特別獎勵:
  一、積極從事駕駛教育訓練相關工作,或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對於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卓有成效。
  二、購置或編製駕駛教育訓練車輛設備及教材等,對於提升教學品質卓
      有成效。
  三、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事項,卓有成效。

  符合前二條獎勵條件者,本府除發給獎狀或獎牌並公開表揚外,得另發
  給獎勵金。
  已獲一般獎勵之駕訓班,如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再給予特別獎勵。

  依前條規定另發給獎勵金時,其發放原則如下:
  一、一般獎勵:
    (一)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特別獎勵:每駕訓班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獎勵金發放額度,得由評選小組依年度預算額度、駕訓班當年度定
  期考核成績及實際具體績效表現,適度調整之。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市監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