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保存歷史街區、歷 史建築,並維護都市景觀及開發之合理公平性,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辦理 容積移轉,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