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運用容積代金,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 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設置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 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