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運用容積代金,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
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設置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
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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