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之容積代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 估後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容積代金之收入,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 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