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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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之容積代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
估後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容積代金之收入,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建設,
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