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新北市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政府採購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公告金額,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