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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屬體育及社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為加強管理縣屬(含各級學校)體育及社教活動場所(以下 簡稱各場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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