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之組織,除國
  民中學合併設置於縣立高級中學者,其組織依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
  程準則之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程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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