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之組織,除國 民中學合併設置於縣立高級中學者,其組織依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 程準則之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程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