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9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647151號令修正發布 第 7條、第11條及第16條條文;並溯自97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ㄧ、六班以下
  :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
  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
      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
      、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
      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
  務組、學輔組。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
  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