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
及巿地重劃,特設置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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