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
及巿地重劃,特設置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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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地政
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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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巿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二、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裁撤留供巿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四、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款項。
六、本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款項來源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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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已辦竣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管理、維護費用。
二、實施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因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必要,於設
置該實施地區之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及工程建設費用。
三、實施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都市計畫、籌備工作、規劃設計之必
要費用。
四、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
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五、公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利息、未配及少配土地之
現金補償。
六、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七、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之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及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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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監
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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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府財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局長及主計處處
長。
前項第一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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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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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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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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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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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
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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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
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之機動利率再折減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折減後利
率不得低於百分之零點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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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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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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