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師法」第廿一條、「師資培育法
  」第十六條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
  條之規定,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教師研習、觀摩、實驗
  、研究、諮詢等在職專業成長的空間,以提升本市中小學教育品質,設
  立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場地之使用
  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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